所有銀行往來對帳單,由秘書室負責核對,如有差額,應在對帳單內詳細註明原因,至與財政部支付處對帳單,由會計室負責核對。
根據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台南分局辦事細則第37 條,該法規要求秘書室負責核對所有銀行往來對帳單,如有差額,應在對帳單內詳細註明原因。至於與財政部支付處對帳單的核對則由會計室負責。根據搜集到的參考資料,例如《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各級機關辦事細則草案》第10條也提到對帳單的核對,這顯示該法規在不同層級上的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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