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分局各單位領用物品,領用人應填具領物(料)單,經各單位主管核章後送秘書室核發。
根據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台南分局辦事細則第 39 條,本分局各單位在領用物品時,領用人應填寫領物(料)單,並經各單位主管核章後送秘書室核發。這意味著在分局內的各個部門需要填寫領物(料)單,以便核准並核發物品給相應的人員使用。這項條款的目的是確保物品的有效管理和分發,以防止濫用或損失。在填寫領物(料)單時,必須經過各部門主管核章,以確保核准的正當性和準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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