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台南分局辦事細則39

快速跳轉

本分局各單位領用物品,領用人應填具領物(料)單,經各單位主管章後送秘書室核發。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台南分局辦事細則第 39 條,本分局各單位在領用物品時,領用人應填寫領物(料)單,並經各單位主管核章後送秘書室核發。這意味著在分局內的各個部門需要填寫領物(料)單,以便核准並核發物品給相應的人員使用。這項條款的目的是確保物品的有效管理和分發,以防止濫用或損失。在填寫領物(料)單時,必須經過各部門主管核章,以確保核准的正當性和準確性。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台南分局辦事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台南分局辦事細則第 39 條規定:「本分局各單位領用物品,領用人應填具領物(料)單,經各單位主管核章後送秘書室核發。」(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台南分局辦事細則第 3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