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單位辦公所需要未預備之財、物或修繕,應填具請購(修)單,送秘書室查價,除零星案件外應會請會計室加註預算科目後送分局長批示,依政府採購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台南分局辦事細則第 40 條規定,各單位辦公所需要未預備之財、物或修繕,應填具請購(修)單,送秘書室查價。零星案件除外,其他案件應會請會計室加註預算科目後送分局長批示。該規定要求依照政府採購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參考資料: 根據政府採購法第十六條,機關採購須依照法定程序和作業辦法辦理,包括填寫請購單、查價、會請會計室等步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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