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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台南分局辦事細則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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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單位辦公所需要未預備之財、物或修繕,應填具請購(修)單,送秘書室查價,除零星案件外應會請會計室加註預算科目後送分局長批示,依政府採購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台南分局辦事細則第 40 條規定,各單位辦公所需要未預備之財、物或修繕,應填具請購(修)單,送秘書室查價。零星案件除外,其他案件應會請會計室加註預算科目後送分局長批示。該規定要求依照政府採購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參考資料: 根據政府採購法第十六條,機關採購須依照法定程序和作業辦法辦理,包括填寫請購單、查價、會請會計室等步驟。

  • 政府採購法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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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台南分局辦事細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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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台南分局辦事細則第 40 條規定:「各單位辦公所需要未預備之財、物或修繕,應填具請購(修)單,送秘書室查價,除零星案件外應會請會計室…」(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台南分局辦事細則第 4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