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務經管人交接或一般員工離職時,應將經管財物列冊交代,或照所借財物單交還經管者,索回原借條,以明責任,如有短少或手續不全者,除不發給離職證明外,並追保責賠,其情節重大者依法辦理。
根據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台南分局辦事細則第46條,當財務經管人交接或一般員工離職時,應該將所經管的財物列冊交代,或者按照所借財物的清單歸還給經管者,並索取原借條以明確責任。如果發現有物品的短少或手續不完全,除了不發給離職證明外,還可能追求保證責任並要求賠償,如果情節嚴重的話,可能會依法進行相應的處理。 參考資料: -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台南分局辦事細則 第46條: http://www1.ttb.gov.tw/uploads/media/B4/B417E52E5B7744878DEDC8D2910A249C.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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