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從事專利商標審查工作之聘用專業人員資格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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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從事商標助理審查官工作者,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經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研究所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學研究所畢業,得有與擬任工作相關系所碩士以上學位者。 二、經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學相關學系畢業,並具有與擬任工作性質、程度相當之工作經驗二年以上者。 三、經律師考試及格者。 四、經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畢業,並具有與擬任工作性質、程度相當之工作經驗五年以上者。
- 2.本辦法施行前本局已聘用並在職之商標審查人員,得從事商標助理審查官之工作。
- 3.從事商標助理審查官工作者於本辦法施行前,曾從事商標審查工作之年資,得採計為擔任商標助理審查官工作之年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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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從事專利商標審查工作之聘用專業人員資格辦法第8條,以下是該條的解釋: 1. 依據該條第1項,從事商標助理審查官工作的人員,必須滿足以下其中一種資格: a. 擁有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研究所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學研究所相關系所的碩士學位以上。 b. 擁有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學相關學系的學位,並且具有與擬任工作相當程度的工作經驗至少兩年以上。 c. 通過律師考試。 d. 擁有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的學位,並且具有與擬任工作相當程度的工作經驗至少五年以上。 2. 根據該條第2項,本辦法實施前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已聘用並在職的商標審查人員,可以擔任商標助理審查官的工作。 3. 該條第3項規定,在本辦法實施前從事商標審查工作的年資可以被計算為擔任商標助理審查官工作的年資。 參考資料: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從事專利商標審查工作之聘用專業人員資格辦法(最新修訂日期:2020年5月28日) - 商標法(最新修訂日期:2014年11月28日)
- 商標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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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