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從事專利商標審查工作之聘用專業人員資格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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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從事專利助理審查官工作者,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經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研究所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學研究所畢業,得有與擬任工作相關系所碩士以上學位者。 二、經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學相關學系畢業,並具有與擬任工作性質、程度相當之工作經驗二年以上者。 三、經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相關系科畢業,並具有與擬任工作性質、程度相當之工作經驗四年以上者。 四、其他具有特殊職能,並具有與擬任工作性質、程度相當之工作經驗八年以上者。
- 2.本辦法施行前本局已聘用並在職之專利審查人員,得從事專利助理審查官之工作。
- 3.從事專利助理審查官工作者於本辦法施行前,曾從事專利審查工作之年資,得採計為擔任專利助理審查官工作之年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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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從事專利商標審查工作之聘用專業人員資格辦法第7條,從事專利助理審查官工作者應具備以下其中一項資格: 1. 具有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研究所或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學研究所的碩士以上學位,並且相關系所與擬任工作相關。 2. 具有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或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學相關學系的畢業學歷,並且具有與擬任工作性質和程度相當的工作經驗至少2年。 3. 具有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相關系科的畢業學歷,並且具有與擬任工作性質和程度相當的工作經驗至少4年。 4. 其他具有特殊職能,並且具有與擬任工作性質和程度相當的工作經驗至少8年。 根据本辦法第2條,施行前已聘用並在職的專利審查人員可以從事專利助理審查官的工作。 根据本辦法第3條,施行前從事專利審查工作的年資可以被計算為從事專利助理審查官工作的年資。 參考資料: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從事專利商標審查工作之聘用專業人員資格辦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30079)
- 專利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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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