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從事專利商標審查工作之聘用專業人員資格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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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從事商標審查官工作者,應具備下列資格: 一、從事商標助理審查官工作五年以上,或本辦法施行前本局聘用之專業人員曾從事商標審查工作五年以上,成績優良並具證明者。 二、經商標審查官專業訓練合格者。
- 2.從事商標審查官工作者,於本辦法施行前,其從事商標審查工作之年資超過五年之部分,得採計為擔任商標審查官工作之年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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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從事專利商標審查工作之聘用專業人員資格辦法第6條,從事商標審查官工作者應具備以下資格:一、從事商標助理審查官工作五年以上,或本辦法施行前本局聘用之專業人員曾從事商標審查工作五年以上,成績優良並具證明者。二、經商標審查官專業訓練合格者。另外,根據該條款的第2項規定,從事商標審查官工作者,如果在本辦法施行前已經從事商標審查工作超過五年,則可以採計為擔任商標審查官工作的年資。 作為參考資料,我們可以查閱相關的法規文件,例如《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專利商標審查作業規則》和《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專利商標審查官專業訓練實施要點》。這些文件提供了詳細的規定和指引,以及培訓和資格要求等相關信息。另外,我們也可以參考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的官方網站,以瞭解最新的資格要求和相關的培訓計劃。
- 商標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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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