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從事專利商標審查工作之聘用專業人員資格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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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從事專利審查官工作者,應具備下列資格: 一、從事專利助理審查官工作五年以上,或本辦法施行前本局聘用之專業人員曾從事專利審查工作五年以上,成績優良並具證明者。 二、經專利審查官專業訓練合格者。
- 2.從事專利審查官工作者,於本辦法施行前,其從事專利審查工作之年資超過五年之部分,得採計為擔任專利審查官工作之年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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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從事專利商標審查工作之聘用專業人員資格辦法第5條,從事專利審查官工作者需要具備以下資格: 1. 從事專利助理審查官工作五年以上,或本辦法施行前本局聘用之專業人員曾從事專利審查工作五年以上,成績優良並具證明者。 2. 經專利審查官專業訓練合格者。 這表示應從事專利審查官工作的人員必須滿足這兩個要件之一。第一種情況是從事專利助理審查官工作至少五年以上,或者在本辦法施行前被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聘用的專業人員曾從事專利審查工作五年以上,並且取得優異成績並能提供證明。第二種情況是通過專利審查官專業訓練考試。 此外,根據該條款的第2項,若從事專利審查官工作的資歷在本辦法施行前已超過五年,則可以計算為擔任專利審查官工作的資歷。 參考資料: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網站上的《從事專利商標審查工作之聘用專業人員資格辦法》。
- 專利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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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