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從事專利商標審查工作之聘用專業人員資格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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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事商標高級審查官工作者,應具備下列資格: 一、從事商標審查官工作三年以上,或本辦法施行前本局聘用之專業人員曾從事商標審查工作八年以上,成績優良並具證明者。 二、經商標高級審查官專業訓練合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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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從事專利商標審查工作之聘用專業人員資格辦法第 4 條,從事商標高級審查官工作的資格要求如下: 1. 從事商標審查官工作三年以上,或在本辦法施行前經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聘用並從事商標審查工作八年以上,並具有優良成績的專業人員需提供相關證明文件。 2. 通過商標高級審查官的專業訓練課程。 範例參考資料: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專利商標審查作業手冊》的第 4 條資格要求。
- 商標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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