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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從事專利商標審查工作之聘用專業人員資格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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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事商標高級審查官工作者,應具備下列資格: 一、從事商標審查官工作三年以上,或本辦法施行前本局聘用之專業人員曾從事商標審查工作八年以上,成績優良並具證明者。 二、經商標高級審查官專業訓練合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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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從事專利商標審查工作之聘用專業人員資格辦法第 4 條,從事商標高級審查官工作的資格要求如下: 1. 從事商標審查官工作三年以上,或在本辦法施行前經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聘用並從事商標審查工作八年以上,並具有優良成績的專業人員需提供相關證明文件。 2. 通過商標高級審查官的專業訓練課程。 範例參考資料: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專利商標審查作業手冊》的第 4 條資格要求。

  • 商標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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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從事專利商標審查工作之聘用專業人員資格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從事專利商標審查工作之聘用專業人員資格辦法第 4 條規定:「從事商標高級審查官工作者,應具備下列資格: 一、從事商標審查官工作三年以上,或本辦法施行前本局聘…」(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從事專利商標審查工作之聘用專業人員資格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