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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從事專利商標審查工作之聘用專業人員資格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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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事專利高級審查官工作者,應具備下列資格: 一、從事專利審查官工作三年以上,或本辦法施行前本局聘用之專業人員曾從事專利審查工作八年以上,成績優良並具證明者。 二、經專利高級審查官專業訓練合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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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的聘用專業人員資格辦法第3條,從事專利高級審查官工作需要滿足以下資格: 1. 從事專利審查官工作三年以上,或者在本辦法施行前被本局聘用的專業人員曾從事專利審查工作八年以上,且有優良成績並能提供相應的證明。 2. 通過專利高級審查官的專業訓練並合格。 參考資料: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聘用專業人員資格辦法」第3條

  • 專利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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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從事專利商標審查工作之聘用專業人員資格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從事專利商標審查工作之聘用專業人員資格辦法第 3 條規定:「從事專利高級審查官工作者,應具備下列資格: 一、從事專利審查官工作三年以上,或本辦法施行前本局聘…」(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從事專利商標審查工作之聘用專業人員資格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