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中小企業處辦事細則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秘書室職掌如下: 一、公文總收發、繕校及郵件處理事項。 二、印信典守及檔案管理事項。 三、公文稽催及追蹤之處理事項。 四、一般案件之處理事項。 五、處務會報之處理事項。 六、辦公處所及宿舍之管理事項。 七、財產之管理事項。 八、物品之管理事項。 九、車輛之管理事項。 十、工友之管理事項。 十一、集會之管理事項。 十二、安全之管理事項。 十三、出納之管理事項。 十四、事務管理工作之檢核事項。 十五、相關政府採購業務事項。 十六、新聞聯繫及整體政策行銷事項。 十七、圖書管理事項。 十八、其他有關事務之維護及管理事項。 十九、其他臨時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