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長綜理處務。
根據「經濟部中小企業處辦事細則第 13 條」的規定,處長擔任處務的綜理職務。具體來說,處長負責指導、監督和協調中小企業處的各項工作。他或她有權制定相關政策,指導處內的行政、事務和業務工作。處長還負責與其他部門和機構進行溝通和合作,以確保中小企業處的業務順利運作。這些職責和職掌的目的是提供有效的行政管理和支援,以促進中小企業的發展和經濟的增長。 參考資料:經濟部中小企業處辦事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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