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風室職掌如下: 一、本處政風法令之擬定、修正、蒐集及編印事項。 二、本處端正政風及防制貪污工作實施計畫之擬定、推動事項。 三、本處政風法令之宣導、執行及優良政風事蹟表揚事項。 四、本處員工貪瀆不法之預防、發掘及處理檢舉事項。 五、本處防弊措施之研訂、執行及考核事項。 六、本處政風興革建議事項。 七、本處政風考核獎懲建議事項。 八、本處公職人員財產申報事項。 九、本處公務機密維護法令之擬訂、宣導、執行及洩密案件處理事項。 十、本處預防危害破壞事件及協助處理陳情、請願事項。 十一、本處政風人員編制、任免、考績及獎懲之擬議事項。 十二、其他有關政風及交辦事項。
經濟部中小企業處辦事細則第12條規定了政風室的職掌,包括政風法令的擬定、修正、蒐集和編印,端正政風及防制貪污工作實施計畫的擬定和推動,政風法令的宣導、執行和優良政風事蹟表揚,員工貪瀆不法的預防、發掘和處理檢舉,防弊措施的研訂、執行和考核,政風興革建議,政風考核獎懲建議,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公務機密維護法令的擬訂、宣導、執行和洩密案件處理,預防危害破壞事件及協助處理陳情、請願事項,政風人員編制、任免、考績和獎懲的擬議,以及其他有關政風及交辦事項。 根據經濟部網站上的資訊,中小企業處屬於經濟部,負責規劃、執行和監督中小企業相關政策和工作,以促進中小企業的發展。政風室則是處內的一個單位,專門負責中小企業處的政風工作和防制貪污工作。 根據國家發展委員會(現已併入經濟部)公告的《中小企業處組織基準》,中小企業處的政風室屬於中小企業處的內部單位,其具體的職掌和業務由中小企業處的組織條例和相關辦事細則予以規範。 根據經濟部水利署組織條例第14條規定,組織法規明定辦理法制業務之職務應經經濟部核備。經濟部水利署辦事細則第10條確定了水利行政組一科專責辦理全署之法制業務,並提供署內各組室之法律諮詢。這意味著水利行政組一科屬於組織法規明定辦理法制業務之職務,符合組織法規定義的要件。 根據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第3條第2款的規定,組織法規指的是組織法、組織條例、組織通則、組織規程、組織準則及組織自治條例。在該條款中所稱的組織法規未配合修正前,根據部銓二字第09932 18078號函釋,處務規程及辦事細則可被認定為上述組織法規的範疇。因此,根據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的規定,水利署辦事細則可以被認定為組織法規,從而適用專業加給表中與組織法規相關的規定。 經濟部中小企業處辦事細則第12條的規定是根據經濟部中小企業處組織基準法和經濟部水利署組織條例所制定的,具有法律效力。該條款列舉了政風室的職掌和業務範圍,主要涉及政風法令的擬定、修正和執行,貪污預防和處理,以及其他有關政風的事項。根據這些法規和相關資料,可以確定政風室在經濟部中小企業處內負責處理和監督政風工作,特別是在防制貪污和促進經濟部內部法制工作方面扮演重要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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