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中小企業處辦事細則 第 1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主任秘書承長官之命處理公務,其職責如下: 一、綜合本處文稿及授權案件之核判。 二、業務之分配、審核與監督。 三、機密文件及法制案件之覆核事項。 四、關於職責上應隨時提請處長、副處長注意之事項。 五、上級交辦事項。
主任秘書承長官之命處理公務,其職責如下: 一、綜合本處文稿及授權案件之核判。 二、業務之分配、審核與監督。 三、機密文件及法制案件之覆核事項。 四、關於職責上應隨時提請處長、副處長注意之事項。 五、上級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