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任秘書承長官之命處理公務,其職責如下: 一、綜合本處文稿及授權案件之核判。 二、業務之分配、審核與監督。 三、機密文件及法制案件之覆核事項。 四、關於職責上應隨時提請處長、副處長注意之事項。 五、上級交辦事項。
根據經濟部中小企業處辦事細則第 15 條的規定,主任秘書擔任承長官之命處理公務的職責如下: 一、綜合本處文稿及授權案件之核判:主任秘書負責綜合處內的文稿和授權案件,進行核判工作。 二、業務之分配、審核與監督:主任秘書負責分配業務給處內的成員,並審核和監督其執行情況。 三、機密文件及法制案件之覆核事項:主任秘書負責覆核處理機密文件和法制案件相關的事項。 四、關於職責上應隨時提請處長、副處長注意之事項:主任秘書負責提請處長和副處長注意的相關事項,以保障職責的有效執行。 五、上級交辦事項:主任秘書負責處理上級交辦的事項,並按照指示進行執行。 參考資料: 經濟部中小企業處辦事細則 (最新修正日期: 2017/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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