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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中小企業處辦事細則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組長、主任承長官之命處理組、室業務,副組長襄理組務,其職責如下: 一、本組、室主管業務之分配及擬辦之審。 二、本組、室主管業務之籌劃、執行及領導及監督。 三、有關例行或授權文稿之代判。 四、本組、室各科工作及權責問題之協調及解決。 五、本組、室所屬人員派免、考核、獎懲之擬議及核轉。 六、關於職責上應隨時提請處長、副處長注意之事項。 七、上級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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