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水利署辦事細則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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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風室職掌如下: 一、政風法令之擬訂事項。 二、政風法令之宣導事項。 三、員工貪瀆不法之預防、發掘及處理檢舉事項。 四、政風興革建議事項。 五、政風考核獎懲建議事項。 六、公務機密維護事項。 七、其他有關政風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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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經濟部水利署辦事細則第 16 條規定了政風室的職掌,內容包括: 一、擬訂政風法令相關事項。 政風室負責擬訂相關的政風法令,包括制定、修訂以及解釋等工作。 二、宣導政風法令相關事項。 政風室負責宣導相關的政風法令,以提高對政風法令的認識和遵守。 三、預防、發掘和處理員工貪瀆不法事項的檢舉工作。 政風室負責預防並發掘員工貪瀆不法行為,并處理相關的檢舉事項。 四、提出政風興革建議事項。 政風室負責提出相關的政風興革建議,以改善機關內的政風環境。 五、提出政風考核獎懲建議事項。 政風室負責提出相關的政風考核、獎勵和懲戒的建議。 六、維護公務機密事項。 政風室負責維護相關的公務機密,保護機關內的機密資訊安全。 七、其他有關政風事項。 政風室負責處理其他相關的政風事項,以確保機關的政風環境良好。 根據經濟部水利署辦事細則,政風室的工作內容主要是管理和推行有關政風法令的工作,負責宣導、預防與處理貪瀆不法行為、提出改革建議、進行政風考核等。政風室也要維護公務機密並處理其他與政風有關的事項。這些職掌和任務的細節可以在經濟部水利署的辦事細則中找到相關資訊。
- 法令名詞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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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