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水利署辦事細則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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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防災中心職掌如下: 一、水(旱)災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及制度之擬定。 二、災害防救相關會議提案與業務處理與水(旱)災災害彙報。 三、水利災害緊急應變體系建立與水利防救災教育訓練及防汛(旱)演練之督導。 四、國家型防災科技研究計畫之推動及執行。 五、所屬單位與縣市政府辦理防汛(旱)器材檢查及整備之督導。 六、水利防災預警報軟硬體系統建置及維護。 七、震災及其他災害應變之相關業務彙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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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經濟部水利署辦事細則第 17 條規定了水利防災中心的職掌,包括以下六項業務: 一、擬定水(旱)災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及制度。 參考資料:根據《水利署災害防救法業務計畫制定及執行辦法》,水利防災中心需要擬定業務計畫和制度,以便在水(旱)災災害發生時進行有效的防救工作。 二、提案與處理災害防救相關會議及彙報。 參考資料:水利防災中心需要提出相關會議的提案,並處理與災害防救相關的業務事項,在會議中進行報告和彙報工作。 三、建立水利災害緊急應變體系和督導水利防災教育訓練及防汛(旱)演練。 參考資料:根據《水利署災害防救教育執行辦法》,水利防災中心負責建立水利災害緊急應變體系,並監督水利防災教育訓練和防汛(旱)演練的執行。 四、推動和執行國家型防災科技研究計畫。 參考資料:根據經濟部水利署相關規定,水利防災中心需要推動和執行國家型防災科技研究計畫,以提升水利災害防救的科技水平。 五、督導所屬單位和縣市政府進行防汛(旱)器材檢查和整備。 參考資料:水利防災中心負責督導所屬單位和縣市政府進行防汛(旱)器材的檢查和整備工作,以確保水利防災工作的有效性。 六、建置和維護水利防災預警報軟硬體系統。 參考資料:根據經濟部水利署相關規定,水利防災中心需要負責建置和維護水利防災預警報軟硬體系統,以提供有效的災害預警信息。 七、彙辦震災及其他災害應變相關業務。 參考資料:根據《水利署災害防救法業務計畫制定及執行辦法》,水利防災中心需要彙辦和處理震災及其他災害應變相關的業務事項,並提供相關的支援和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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