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水利署辦事細則 第 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水利防災中心職掌如下: 一、水(旱)災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及制度之擬定。 二、災害防救相關會議提案與業務處理與水(旱)災災害彙報。 三、水利災害緊急應變體系建立與水利防救災教育訓練及防汛(旱)演練之督導。 四、國家型防災科技研究計畫之推動及執行。 五、所屬單位與縣市政府辦理防汛(旱)器材檢查及整備之督導。 六、水利防災預警報軟硬體系統建置及維護。 七、震災及其他災害應變之相關業務彙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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