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水利署辦事細則 第 19 條
快速跳轉
- 1.總工程司與主任秘書承署長、副署長之命,綜核本署各組室文稿代行判發,並督導各所屬機關有關業務及內外工作之聯繫協調。
- 2.組長及室主任承署長、副署長之命,督導所屬,並綜理各該組室業務。副總工程司、副組長、專門委員、科長、正工程司、秘書、視察、分析師、副工程司、專員、設計師、管理師、助理工程司、科員、助理設計師、辦事員及書記各承其上級長官之命,處理其主辦之公務。
- 3.為因應業務需要,得指定法制職系專門委員、簡任秘書、科長、秘書、專員、科員若干人辦理法制業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經濟部水利署辦事細則第19條共有三項,以下逐項進行解釋: 1. 第一項規定了總工程司與主任秘書的職責,他們需承接署長和副署長的命令,綜合審核本署各組室的文件、草稿並進行代簽,同時也需要督導各所屬機關在相關業務和內外工作之間的聯繫和協調。這一條的目的是確保文稿的正確和相應業務的順利進行。 範例:當總工程司接到副署長的命令時,他需要核實並代簽一份涉及到水利公務的文件。 2. 第二項規定了組長、室主任的職責,他們需要承接署長和副署長的命令,監督所屬的工作並綜合管理各該組室的業務。同時,副總工程司、副組長、專門委員、科長、正工程司、秘書、視察、分析師、副工程司、專員、設計師、管理師、助理工程司、科員、助理設計師、辦事員和書記等職位的人員都需要承接其上級長官的命令,並處理與其主辦的公務有關的事務。這一條的目的是確保各項業務得到正確處理和順利進行。 範例:當科長接到署長的命令時,他需要督導所屬的工作並綜理該科的業務。 3. 第三項允許為了業務需求而指定一些人員來專門從事法制業務,包括法制職系專門委員、簡任秘書、科長、秘書、專員和科員等。這一項的目的是確保法制業務能夠得到專門處理。 範例:為了處理與法制相關的文件和業務,該署指定了一名法制職系專門委員來負責這方面的工作。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經濟部水利署辦事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