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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水利署辦事細則 第 1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總工程司與主任秘書承署長、副署長之命,綜本署各組室文稿代行判發,並督導各所屬機關有關業務及內外工作之聯繫協調。
  2. 組長及室主任承署長、副署長之命,督導所屬,並綜理各該組室業務。副總工程司、副組長、專門委員、科長、正工程司、秘書、視察、分析師、副工程司、專員、設計師、管理師、助理工程司、科員、助理設計師、辦事員及書記各承其上級長官之命,處理其主辦之公務。
  3. 為因應業務需要,得指定法制職系專門委員、簡任秘書、科長、秘書、專員、科員若干人辦理法制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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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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