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水利署辦事細則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水源經營組職掌如下: 一、水資源經理計畫及區域水資源計畫之研擬。 二、區域水資源調度與開發策略之企劃、水資源規劃作業之督導及規範之研擬。 三、水資源開發計畫與環評計畫之提報及推動。 四、水資源開發工程計畫之審核、督導及推動。 五、水資源工程技術規範之擬訂。 六、引水、蓄水建造物檢查及安全評估技術規範擬訂之督導。 七、政府投資自來水事業計畫之審核及經費籌編。 八、水資源作業基金幕僚作業。 九、水資源作業基金所轄水庫堰壩營運管理之督導。 十、環境影響評估及非都市土地開發作業規定之用水計畫審議。 十一、水資源情勢分析、調度、協調及用水糾紛之處理。 十二、水庫蓄水範圍之審核、公告及使用管理之督導。 十三、引水、蓄水建造物操作、管理之督導。 十四、灌溉事業之督導及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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