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水利署各河川局辦事細則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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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長、室主任承局長、副局長之命,督導所屬,並綜理各該課室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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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經濟部水利署各河川局辦事細則第 12 條的規定,課長、室主任需要服從局長和副局長的命令,監督所屬人員,並需綜理該課室的業務。這表示課長和室主任有責任確保所屬人員遵守指示並順利執行工作,同時需要協調和管理該課室的所有業務。舉例來說,假如經濟部水利處第二河川局的課長收到局長的指示要求加快某個疏浚工程的進度,他就必須要監督該課室的工程員確保工程進行順利並按時完成。 參考資料: - 經濟部水利署各河川局辦事細則全文(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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