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水利署各河川局辦事細則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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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局局務會議,定期召開,由局長主持,副局長、各課室主管為當然出席人員,其餘由局長指定,並得通知有關人員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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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經濟部水利署各河川局辦事細則第15條規定了各局局務會議的召開事項。該條規定了局務會議的召開時間、主持人、出席人員等相關事項。根據該條規定,局長負責主持局務會議,副局長、各課室主管是當然的出席人員,其他相關人員則由局長指定並可以通知列席。這個規定確保了各河川局在會議中能夠進行必要的討論和決策。這個條款的範例可能是指定具有特定專業知識或相關負責職務的人員參加局務會議,以確保專業性和有效性。參考資料可能是經濟部水利署各河川局的內部規章制度或相關文件,以確定局務會議的召開方式和參與人員的具體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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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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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