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水利署南區水資源局辦事細則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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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課職掌如下: 一、工程用地徵收價購計畫之擬定及執行。 二、公地撥用計畫之擬定及執行。 三、安置計畫之執行。 四、土地發還業務之執行。 五、公有土地清查及管理。 六、需用土地之租賃。 七、不動產經營及處分。 八、基金管理業務之控管及執行。 九、地權業務之管理督導。 十、國家賠償業務之處理。 十一、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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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經濟部水利署南區水資源局辦事細則第10條的規定,資產課的職掌包括以下內容: 1. 工程用地徵收價購計畫的擬定和執行。 2. 公地撥用計畫的擬定和執行。 3. 安置計畫的執行。 4. 土地發還業務的執行。 5. 公有土地的清查和管理。 6. 需用土地的租賃。 7. 不動產經營和處分。 8. 基金管理業務的控管和執行。 9. 地權業務的管理督導。 10. 國家賠償業務的處理。 11. 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參考資料: 經濟部水利署南區水資源局辦事細則第10條
- 徵收名詞
- 公地撥用名詞
- 不動產名詞
- 國家賠償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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