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水利署南區水資源局辦事細則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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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主任工程司承局長、副局長之命,統籌督導本局水資源及水利建設工程,並審核各工程單位業務陳判(核)文稿及施工計畫、報告。
- 2.秘書承局長、副局長之命,負責一般行政文稿之核閱及其他交辦事項。
- 3.課長、室主任承局長、副局長之命,督導所屬,並綜理各該課室業務。
- 4.正工程司、副工程司、專員、工程員、課員、辦事員、書記,各承其上級長官之命,處理其主辦之公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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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經濟部水利署南區水資源局辦事細則第16條的規定,該條分為四項。第一項規定,主任工程司承局長、副局長之命,統籌督導本局水資源及水利建設工程,並審核各工程單位業務陳判(核)文稿及施工計畫、報告。這表示主任工程司需負責統籌督導工程項目以及審核相關文件。例如,假如有一個水庫建設計劃需經過審核,主任工程司就需要核閱該計劃文件並作出判斷。 第二項規定,秘書承局長、副局長之命,負責一般行政文稿之核閱及其他交辦事項。這表示秘書需協助局長和副局長處理行政相關的文件,如核閱行政文稿。舉例來說,如果有一份局內文書需要核閱,秘書就負責確保文件的準確性和完整性。 第三項規定,課長、室主任承局長、副局長之命,督導所屬,並綜理各該課室業務。這表示課長和室主任需要監督所屬的課程和辦事處,並負責整理和管理相關業務。舉例而言,如果局內有一個水資源管理課程需要督導,課長就負責確保工作的順利進行,並監督該課程的執行。 第四項規定,正工程司、副工程司、專員、工程員、課員、辦事員、書記,各承其上級長官之命,處理其主辦之公務。這表示各工程師、專員、課員等需要根據其上級長官的指示處理相應的工作。例如,如果一個正工程司負責某個水利建設工程,那他就需根據上級長官的指示處理相關的工作。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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