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經濟部及所屬各行政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3

快速跳轉
  1. 1.本部及所屬各行政機關首長交接(代)由各該上級機關派員監交。
  2. 2.本部及所屬各機關主管人員交接(代),由各該機關首長派員監交。
  3. 3.經管人員交接(代),由各該機關首長派員會同該管主管人員監交。
  4. 4.移接事項尚未結陳報前,監交人員他調職務或離職致無法行使監交職責者,得陳請另行指派。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經濟部及所屬各行政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第3條,該條規定了交接的具體程序和職責分配,包括: 1. 上級機關派員監交部門首長的交接(替代)事項。 2. 部門首長派員監交機關主管人員的交接(替代)事項。 3. 部門首長派員和該管主管人員共同監交經管人員的交接(替代)事項。 4. 如果監交人員由於調職或離職而無法履行監交職責,移交事項尚未核結陳報,可申請另行指派人員。 這些規定旨在確保在公務人員調動和離職時,交接程序能順利進行,負責人員能履行監督和責任追究的職責。以下是該條規定可能的範例: - 經濟部將調職至總統府,因此無法繼續擔任監交經濟部首長的職責。根據該條規定,可以提請另行指派一名人員來執行監交任務。 - 物資局局長將調職至其他行政機關,並無法繼續執行監交局內主管人員的職責。根據該條規定,可以申請另行指派一名代理人來履行監交任務。 以上範例說明了在特定情況下,根據經濟部及所屬各行政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第3條的規定,如何適用該規定以解決交接職責的問題。

  • 行政機關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經濟部及所屬各行政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經濟部及所屬各行政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第 3 條規定:「本部及所屬各行政機關首長交接(代)由各該上級機關派員監交。本部及所屬各機關主管人員交接(代),由…」(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經濟部及所屬各行政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