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及所屬各行政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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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部及所屬各行政機關首長交接(代)由各該上級機關派員監交。
- 2.本部及所屬各機關主管人員交接(代),由各該機關首長派員監交。
- 3.經管人員交接(代),由各該機關首長派員會同該管主管人員監交。
- 4.移接事項尚未核結陳報前,監交人員他調職務或離職致無法行使監交職責者,得陳請另行指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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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經濟部及所屬各行政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第3條,該條規定了交接的具體程序和職責分配,包括: 1. 上級機關派員監交部門首長的交接(替代)事項。 2. 部門首長派員監交機關主管人員的交接(替代)事項。 3. 部門首長派員和該管主管人員共同監交經管人員的交接(替代)事項。 4. 如果監交人員由於調職或離職而無法履行監交職責,移交事項尚未核結陳報,可申請另行指派人員。 這些規定旨在確保在公務人員調動和離職時,交接程序能順利進行,負責人員能履行監督和責任追究的職責。以下是該條規定可能的範例: - 經濟部將調職至總統府,因此無法繼續擔任監交經濟部首長的職責。根據該條規定,可以提請另行指派一名人員來執行監交任務。 - 物資局局長將調職至其他行政機關,並無法繼續執行監交局內主管人員的職責。根據該條規定,可以申請另行指派一名代理人來履行監交任務。 以上範例說明了在特定情況下,根據經濟部及所屬各行政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第3條的規定,如何適用該規定以解決交接職責的問題。
- 行政機關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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