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及所屬各行政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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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人員移交應造具下列清冊: 一、單位章戳清冊。 二、未辦或未了案件清冊。 三、財物事務總目錄。 四、其他有關主管業務或財物應行移交事項之表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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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經濟部及所屬各行政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第5條,主管人員在移交工作時應製作以下清冊: 1. 單位章戳清冊:記載該單位使用的章戳類型及數量。 2. 未辦或未了案件清冊:列出尚未處理或未完成的案件。 3. 財物事務總目錄:涵蓋與財物相關的所有事項。 4. 其他有關主管業務或財物應行移交事項之表冊:包括其他與主管業務或財物相關的項目清單。 其中,可以舉一個範例,例如在單位章戳清冊中,該清冊可以記載單位所使用的公章、契約專用章等不同章戳的種類及數量,以確保移交人員了解並能正確運用這些章戳。透過這樣的清冊,主管人員之間可以確保移交的事項完整準確地傳遞,進一步確保行政工作的連續性與順利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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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