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及所屬各行政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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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管人員移交,應就經管業務、事務、財物等編造移交清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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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經濟部及所屬各行政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第6條,經管人員在進行移交時應編造移交清冊,詳細列出經管的業務、事務和財物等內容。 範例:舉例來說,當一位經管人員在調職或離職時,根據這條法規,他應該編造一份清冊,清冊中需列出他所負責的業務事項、辦公室事務、財務記錄等,以便交接給接任者或上級機關的相關人員。這樣的清冊可以確保責任的交接順利進行,並提供後續追蹤和檢查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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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