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及所屬各行政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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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首長移交清冊應編造一式三份,送交新任人員會同監交人員盤查點收,加蓋印章,以一份存本機關,一份函復移交人員,一份函報其上級機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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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經濟部及所屬各行政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第8條規定,機關首長在移交清冊時應編造一式三份,分別送交新任人員、監交人員及上級機關核定。其中一份存放於本機關作為記錄,一份寄送給移交人員作為函復,另一份則函報上級機關核定。該條文可以確保移交工作的透明度和準確性,以便進行後續的審核和追蹤。 參考資料: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經濟部)
- 核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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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