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經濟部主管財團法人預決算與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辦法第11條的規定,財團法人應根據原始憑證編製記帳憑證,並根據記帳憑證將相關信息登入會計帳簿。然而,整理結算以及結算後轉入帳目等事項,可以不需要檢附原始憑證。 此外,在會計事務比較簡單的情況下,或者原始憑證已符合記帳需要的情況下,可以不需要另行製作記帳憑證,而直接使用原始憑證作為記帳憑證。 參考資料: - 經濟部主管財團法人預決算與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辦法(2014年修正版) https://www.moea.gov.tw/MNS/doit/6217/attachments/VFM.getExternalLink.file/2014%E5%B9%B4%E6%9C%9F%E4%BB%BD%E4%BF%AE%E6%AD%A3%E7%AC%AC4%E6%AC%A1%E4%BF%AE%E6%AD%A3%E7%A8%B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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