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外會計事項應有外來或對外憑證;內部會計事項應有內部憑證以資證明。
根據經濟部主管財團法人預決算與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辦法第 12 條,對外會計事項應有外來或對外憑證;內部會計事項應有內部憑證以資證明。這條法條要求對外的會計事項必須要有外部憑證或對外憑證來證明,而內部會計事項則需要內部憑證來進行證明。具體範例或相關參考資料無法提供,請見諒。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