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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主管財團法人預決算與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辦法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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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外會計事項應有外來或對外憑證;內部會計事項應有內部憑證以資證明。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經濟部主管財團法人預決算與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辦法第 12 條,對外會計事項應有外來或對外憑證;內部會計事項應有內部憑證以資證明。這條法條要求對外的會計事項必須要有外部憑證或對外憑證來證明,而內部會計事項則需要內部憑證來進行證明。具體範例或相關參考資料無法提供,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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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主管財團法人預決算與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經濟部主管財團法人預決算與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辦法第 12 條規定:「對外會計事項應有外來或對外憑證;內部會計事項應有內部憑證以資證明。」(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經濟部主管財團法人預決算與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辦法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