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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主管財團法人預決算與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辦法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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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真實事項,不得造具任何會計憑證,並不得在會計帳簿表冊予以記錄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經濟部主管財團法人預決算與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辦法第 22 條規定,非根據真實事項,不得造具任何會計憑證,並不得在會計帳簿表冊予以記錄。 根據這條規定,經濟部主管財團法人在預決算、會計處理以及財務報告編製時,必須依據真實的事實來填製會計憑證,並且不得在會計帳簿表冊中記錄虛假的內容。 範例:例如,假設某財團法人在填製會計憑證時,明知營業收入沒有實際發生,卻故意填寫虛假的數字表示已經收到了款項,這樣的做法就違反了經濟部的規定。同樣地,在會計帳簿表冊中記錄了這虛假的收入也會違反該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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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主管財團法人預決算與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經濟部主管財團法人預決算與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辦法第 22 條規定:「非根據真實事項,不得造具任何會計憑證,並不得在會計帳簿表冊予以記錄。」(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經濟部主管財團法人預決算與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辦法第 2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