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根據真實事項,不得造具任何會計憑證,並不得在會計帳簿表冊予以記錄。
經濟部主管財團法人預決算與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辦法第 22 條規定,非根據真實事項,不得造具任何會計憑證,並不得在會計帳簿表冊予以記錄。 根據這條規定,經濟部主管財團法人在預決算、會計處理以及財務報告編製時,必須依據真實的事實來填製會計憑證,並且不得在會計帳簿表冊中記錄虛假的內容。 範例:例如,假設某財團法人在填製會計憑證時,明知營業收入沒有實際發生,卻故意填寫虛假的數字表示已經收到了款項,這樣的做法就違反了經濟部的規定。同樣地,在會計帳簿表冊中記錄了這虛假的收入也會違反該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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