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經濟部主管財團法人預決算與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辦法第21條,財團法人在訂定會計項目時應按照財務報表要素的適當分類,並根據實際需要進行增減。資產負債表及收支營運表的要素如下: 1. 資產:指因過去事項所產生的資源,由財團法人控制並預期帶來經濟效益的流入。包括流動資產和非流動資產。 2. 負債:指因過去事項所產生的現有義務,預期將導致經濟效益的資源流出。包括流動負債和非流動負債。 3. 淨值:指資產減去負債的餘額。包括基金、公積、累積餘絀和淨值的其他項目。 4. 收入:指報導期間經濟效益的增加,包括業務收入和業務外收入。但不包括捐助人投入作為基金而增加的淨值。 5. 支出:指報導期間經濟效益的減少,包括業務支出、業務外支出和所得稅費用(利益)。 根據第3條,如果財務報表的會計項目分類在前後期間不一致,財團法人應重新進行分類並附註說明。這表示會計項目的分類在不同期間應保持一致,如果有變更,則需要重新進行分類並提供解釋說明。 參考資料: 經濟部主管財團法人預決算與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辦法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H0050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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