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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主管財團法人預決算與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辦法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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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財團法人預算書(含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及決算書(含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其編製及報送之規定如下: 一、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 (一)應編製預算書(其格式如附件一),經董事會通過後,依下列期程報送: 1.依財團法人設置法律明定預算須由行政院轉送立法院者,應於每年六月底前將次年度預算書報本部,轉行政院轉送立法院審議。 2.其餘財團法人,應於每年七月底前將次年度預算書報本部,俾核轉立法院審議。 (二)應編製決算書(其格式如附件二),依下列期程報送: 1.依財團法人設置法律明定決算須由行政院轉送立法院或監察院者,應於每年二月底前將上年度初編決算送審計部;於每年四月十五日前,將經董事會審定,並送全體監察人分別查核後之上年度決算書報審計部及本部,俾依規定程序核轉行政院及立法院。 2.其餘財團法人,應於每年四月十五日前,將經董事會審定,並送全體監察人分別查核後之上年度決算書報本部,俾核轉立法院審議或核轉行政院轉送立法院審議。 二、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 (一)應編製預算書,於每年一月底前經董事會通過後,將當年度預算書報本部備查。 (二)應編製決算書,經董事會通過,其設有監察人者,並送全體監察人分別查核後,於每年五月底前將上年度決算書報本部備查。 (三)依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在法院登記之財產總額或年度收入總額達一定金額以上者,其預算書及決算書之格式如附件三及附件四。
  2. 2.依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在法院登記之財產總額或年度收入總額達一定金額以上之財團法人,其財務報表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且會計師查核報告應併同決算書送本部,另依規定應將決算書送審計部者,會計師查核報告亦應併同檢送。
  3. 3.依第一項規定應編製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度或一百十一年度決算書之財團法人,仍應依一百十一年三月二十二日修正前之附件格式編製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經濟部主管財團法人預決算與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辦法第20條,財團法人預算書及決算書的編製及報送規定如下: 1. 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 - 預算書:須編製並經董事會通過後按照期程報送。根據財團法人設置法,如果預算須由行政院轉送立法院審議,則應在每年6月底前報送本部;若不需要行政院轉送,則應在每年7月底前報送立法院審議。 - 決算書:須編製並按照期程報送。根據財團法人設置法,如果決算須由行政院轉送立法院或監察院審議,則應在每年2月底前將初編決算報送審計部;在每年4月15日前,應將經董事會審定並經全體監察人查核後的決算書報送審計部及本部,以便按照規定程序核轉行政院及立法院。若不需要行政院轉送,則應在每年4月15日前報送立法院審議。 2. 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 - 預算書:須編製並經董事會通過後,在每年1月底前報送本部備查。 - 決算書:須編製並經董事會通過後,如果財團法人設有監察人,則在每年5月底前報送全體監察人查核後備查。 此外,根據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法院登記之財產總額或年度收入總額達一定金額以上的財團法人,其預算書及決算書的格式將依附件三及附件四的規定編製。 根據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法院登記之財產總額或年度收入總額達一定金額以上之財團法人,其財務報表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會計師查核報告應與決算書一同送交本部。另外,如果根據規定需將決算書送審計部審核,則會計師查核報告也應一同送交審計部。 最後,根據本法第20條的規定,需要編製一百十年度或一百十一年度決算書的財團法人,仍應按照附件的格式編製,不適用於一百十一年三月二十二日修正後的格式。 參考資料: - 經濟部主管財團法人預決算與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辦法 (最新版本) - 財團法人設置法 - 財團法人年度預決算書及決算書編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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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主管財團法人預決算與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經濟部主管財團法人預決算與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辦法第 20 條規定:「財團法人預算書(含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及決算書(含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其編製及報送之規定如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經濟部主管財團法人預決算與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辦法第 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