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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主管財團法人預決算與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辦法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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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外憑證之繕製,應至少自留副本或存根一份;副本或存根上所記該事項之要點及金額,不得與正本有所差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經濟部主管財團法人預決算與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辦法第25條,對外憑證的繕製應該保留至少一份副本或存根。這些副本或存根上所記載的事項要點和金額不得與正本有所差異。作為法律教授,我會解釋這項法規是要求財團法人在製作憑證的副本或存根時必須確保其與正本一致,以避免資料錯誤或不一致的情況發生。例如,如果一家財團法人發票的副本或存根上所記載的金額與正本有所不同,那麼根據這項法規,該財團法人將需要重新繕製憑證,以確保副本或存根與正本的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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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主管財團法人預決算與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經濟部主管財團法人預決算與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辦法第 25 條規定:「對外憑證之繕製,應至少自留副本或存根一份;副本或存根上所記該事項之要點及金額,不得與正本有所差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經濟部主管財團法人預決算與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辦法第 2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