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經濟部主管財團法人預決算與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辦法第26條的規定,各項會計憑證應至少保存五年,除非是永久保存或有關未結會計事項。同樣地,各項會計帳簿及財務報表應至少保存十年,但如果涉及政府委辦或補助案件且有特別規定的話,則按照特別規定辦理。在保存期限屆滿時,經財團法人董事長或其授權人核准,可以對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及財務報表進行銷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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