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經濟部主管財團法人預決算與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辦法第3條的規定,可以得出以下解釋: 1. 財團法人的會計處理必須由會計人員負責辦理。這表示財團法人在進行會計處理時,必須指派或聘請專門的會計人員來負責處理相關事務。 2. 財團法人的主辦會計人員的任免,必須經過董事過半數的同意或董事會通過。這表示任命或解除主辦會計人員的權力應該由財團法人的董事會來決定,並需要達到上述的同意或通過數量才能生效。 3. 財團法人的會計處理可以委託給會計師或具備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資格的人來處理。這意味著財團法人可以選擇委託專業的會計師來處理會計事務,或是找到其他具有合法資格的人來代為處理。委託會計處理的程序應該遵守前項所述的規定。 參考資料: 《經濟部主管財團法人預決算與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辦法》,經濟部 《財團法人法》,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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