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經濟部主管財團法人預決算與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辦法第4條的規定: 1. 財團法人應依其實際業務情形、會計事務性質、業務發展及管理需要,建立會計制度,其注意事項由經濟部定之。這表示財團法人應根據自身的實際情況和業務需求來制定適合的會計制度,並遵守經濟部所規定的注意事項。 2. 政府捐助的財團法人應將會計制度報經濟部核定,民間捐助的財團法人則應將會計制度報經濟部備查。這意味著接受政府捐助的財團法人在建立會計制度後需要提交給經濟部核定,而接受民間捐助的財團法人則需要提交給經濟部備查。 參考資料: - 經濟部主管財團法人預決算與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辦法(最新版本) - 經濟部相關公告函釋、指引文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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