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經濟部主管財團法人預決算與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辦法第6條的規定: 1. 財團法人的會計年度通常採用曆年制,即每年的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為一個會計年度。此外,會計基礎則採用權責發生制,即將收入和費用分配到應收和應付時即行入帳。 2. 財團法人應以國幣作為記帳本位幣,且以元為單位。然而,根據交易性質的不同,可以延長到小數點以下的位數記錄金額。 參考資料:經濟部主管財團法人預決算與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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