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事項之發生,均應取得、給予或自行編製足以證明之會計憑證。
根據經濟部主管財團法人預決算與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辦法第7條的規定,會計事項的發生應該取得、給予或自行編製能夠證明的會計憑證。這表示在處理財務報告時,必須提供相關的會計憑證來證明會計事項的發生。例如,如果一家公司發生了某項交易,該公司應提供相應的發票、收據或其他會計文件作為證據來支持該交易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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