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憑證分下列二類: 一、原始憑證:證明會計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憑證。 二、記帳憑證:證明處理會計事項人員之責任,而為記帳所根據之憑證。
根據經濟部主管財團法人預決算與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辦法第8條,會計憑證分為兩類:原始憑證和記帳憑證。原始憑證是指證明會計事項之經過,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憑證。而記帳憑證則是證明處理會計事項人員之責任,而為記帳所根據之憑證。 舉例來說,一家公司的銷售部門在簽訂一筆新客戶的銷售合約後,會開具一份銷售合約原始憑證,該原始憑證證明了這筆銷售交易的經過。這份原始憑證之後會成為記帳憑證的基礎,用於記錄銷售額和帳款的核算。 這條法規主要針對預算與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的編製辦法進行規定,提供了會計憑證的分類和定義,以確保財務報告的準確性和可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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