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其董事、監察人之兼職費支給,應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本部核准;特定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其董事、監察人之兼職費支給,應提經董事會通過。其兼職費基準如下: 一、屬軍公教人員兼職費支給表之適用對象者,依該表規定辦理。 二、非屬軍公教人員兼職費支給表規定之適用對象者,得比照該表規定辦理;必要時,得超過該表領受限制。
根據經濟部主管財團法人管理監督作業辦法第13條,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以及特定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其董事、監察人之兼職費支給應經董事會通過後,報經經濟部核准。兼職費的基準如下: 1. 如果財團法人的董事、監察人屬於軍公教人員,則按照軍公教人員兼職費支給表的規定辦理。 2. 如果財團法人的董事、監察人不屬於軍公教人員,則可以參照軍公教人員兼職費支給表的規定辦理;如果有必要,也可以超過該表中的限制額度。 相關資料: 根據經濟部主管財團法人管理監督作業辦法第13條,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以及特定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其董事、監察人之兼職費支給應經董事會通過後,報經經濟部核准。兼職費的基準如下: 1. 屬軍公教人員兼職費支給表之適用對象者,依該表規定辦理。 2. 非屬軍公教人員兼職費支給表規定之適用對象者,得比照該表規定辦理;必要時,得超過該表領受限制。 例如,當政府給予特定財團法人捐助,且該財團法人的董事、監察人為軍公教人員時,其兼職費的支給應該按照軍公教人員兼職費支給表的規定進行。又如,如果特定財團法人的董事、監察人不是軍公教人員,則可以參照軍公教人員兼職費支給表的規定辦理,但必要時,也可以超過該表中的限制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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