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經濟部主管財團法人管理監督作業辦法第12條的規定: 1. 特定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在決定專任董事長及其他從業人員薪資的支給方式與基準時,可以考慮本法第53條第2項所列因素,並且不得超過部長待遇。在董事會審議通過之後,可以實施。如果該財團法人屬於高科技、稀少性或其他特殊研究領域,導致難以吸引人才的情況,則薪資基準必要時可以超過部長待遇,但需要經過董事會通過並報經濟部核准後才能實施。 2. 對於前項所述的財團法人,如果其專任董事長及其他從業人員具有以下情況:擁有月退休金(俸)或兼領退休金(俸)或辦理優惠存款的軍公教人員退休(職、伍)轉(再)任者,或者擔任政府代表,那麼他們的薪資、獎金以及其他福利事項,將適用前兩條規定的辦理方式。 參考資料: - 經濟部主管財團法人管理監督作業辦法第 12 條 - 相關法律法規及主管機關公告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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