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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主管財團法人管理監督作業辦法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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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特定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對其專任董事長及其他從業人員薪資之支給方式與支給基準,得審酌本法第五十三條第二項所列因素,在不超過部長待遇內,訂定薪資基準,提董事會審議通過後實施。如屬高科技、稀少性或其他特殊研究領域,致有人才難以羅致之情形,其薪資基準必要時得超過部長待遇者,應提經董事會通過,報本部准後實施。
  2. 2.前項財團法人,其專任董事長及其他從業人員,屬擇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俸)或辦理優惠存款之軍公教人員退休(職、伍)轉(再)任者或擔任政府代表者,其薪資、獎金及其他給與事宜,準用前二條規定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經濟部主管財團法人管理監督作業辦法第12條的規定: 1. 特定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在決定專任董事長及其他從業人員薪資的支給方式與基準時,可以考慮本法第53條第2項所列因素,並且不得超過部長待遇。在董事會審議通過之後,可以實施。如果該財團法人屬於高科技、稀少性或其他特殊研究領域,導致難以吸引人才的情況,則薪資基準必要時可以超過部長待遇,但需要經過董事會通過並報經濟部核准後才能實施。 2. 對於前項所述的財團法人,如果其專任董事長及其他從業人員具有以下情況:擁有月退休金(俸)或兼領退休金(俸)或辦理優惠存款的軍公教人員退休(職、伍)轉(再)任者,或者擔任政府代表,那麼他們的薪資、獎金以及其他福利事項,將適用前兩條規定的辦理方式。 參考資料: - 經濟部主管財團法人管理監督作業辦法第 12 條 - 相關法律法規及主管機關公告文件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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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主管財團法人管理監督作業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經濟部主管財團法人管理監督作業辦法第 12 條規定:「特定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對其專任董事長及其他從業人員薪資之支給方式與支給基準,得審酌本法第五十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經濟部主管財團法人管理監督作業辦法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