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經濟部主管財團法人管理監督作業辦法第10條的規定: 1. 政府捐助的財團法人,在支給董事長和其他從業人員薪資時,應考慮法律第53條第2項列舉的因素,制定薪資基準。薪資基準需經董事會通過後,報經經濟部核准。當薪資基準變更時,也需要同樣的程序。薪資基準的上限如下: - 董事長的薪資不得超過經濟部部長的待遇。 - 其他從業人員中,經理人的薪資不得超過部長的待遇;其他人員的薪資不得超過經濟部政務次長的待遇。 - 對於屬於高科技、稀有或其他特殊研究領域,難以招募人才的情況下,必要時可以超過前述上限。 2. 前述財團法人應對於第1款第3款所指的人員進行年度績效考核,並將考核結果報經濟部核定。如果考核結果未達工作目標,則應從下一年度起檢討並酌減其薪資基準。 參考資料:經濟部主管財團法人管理監督作業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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