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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主管財團法人管理監督作業辦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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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對其專任董事長及其他從業人員薪資之支給方式與支給基準,應審酌本法第五十三條第二項所列因素,訂定薪資基準,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本部准;薪資基準變更時,亦同。薪資基準之上限如下: 一、董事長以不超過本部部長(以下簡稱部長)待遇為限。 二、其他從業人員:經理人以不超過部長待遇為限;其餘人員以不超過本部政務次長待遇為限。 三、屬高科技、稀少性或其他特殊研究領域,致有人才難以羅致之情形,必要時得超過前二款規定之上限。
  2. 2.前項財團法人,應針對前項第三款人員每年實施績效考核,並將考核結果報本部核定;考核結果未達工作目標者,應自下年度起檢討酌減其薪資基準。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經濟部主管財團法人管理監督作業辦法第10條的規定: 1. 政府捐助的財團法人,在支給董事長和其他從業人員薪資時,應考慮法律第53條第2項列舉的因素,制定薪資基準。薪資基準需經董事會通過後,報經經濟部核准。當薪資基準變更時,也需要同樣的程序。薪資基準的上限如下: - 董事長的薪資不得超過經濟部部長的待遇。 - 其他從業人員中,經理人的薪資不得超過部長的待遇;其他人員的薪資不得超過經濟部政務次長的待遇。 - 對於屬於高科技、稀有或其他特殊研究領域,難以招募人才的情況下,必要時可以超過前述上限。 2. 前述財團法人應對於第1款第3款所指的人員進行年度績效考核,並將考核結果報經濟部核定。如果考核結果未達工作目標,則應從下一年度起檢討並酌減其薪資基準。 參考資料:經濟部主管財團法人管理監督作業辦法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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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主管財團法人管理監督作業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經濟部主管財團法人管理監督作業辦法第 10 條規定:「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對其專任董事長及其他從業人員薪資之支給方式與支給基準,應審酌本法第五十三條第…」(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經濟部主管財團法人管理監督作業辦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