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主管財團法人管理監督作業辦法第 11 條規定了政府捐助的財團法人對董事長和其他從業人員的獎金和其他給與的管理方式。根據該條規定,財團法人可以根據部門及所屬機關員工的支給項目和基準訂定獎金發放基準,包括項目、對象、數額、上限和其他條件。該獎金發放基準需要經過董事會通過並向經濟部報核准。如果獎金發放基準有變更,也需要同樣的程序。 根據該條規定第2款,獎金發放基準及上限原則上應為平均二點五個月。然而,如果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可以適度提高獎金總額: 1. 根據公務人員俸額表訂定薪資結構,且已無級可晉的年功俸最高俸級,且獎金最高為三點五個月者,可以按照該類人員人數比例調增獎金總額的平均月數。 2. 如果財團法人設定了自籌經費計畫,則可以根據其績效表現調增獎金總額,平均最高以三點五個月為上限。如果根據特定產業特性設定具體的財務績效指標並經核准,則可以根據其績效表現,最高以四點四個月為上限。 參考資料範例: - 經濟部主管財團法人基金管理實施辦法:根據這項法規,財團法人可以制定經費支應計畫,並根據該計畫的執行情況調整獎金總額。(參考資料) - 財團法人公告示範範本:這份示範範本提供了一個給予財團法人從業人員獎金的範例,其中包含獎金發放基準和上限的設定。(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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