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第10條規定了以下幾點: 1. 本部應於稽核作業完成後二個月內,將稽核結果報告交付受稽核者。 根據此條文,經濟部有義務在稽核作業完成後的兩個月內將稽核結果報告交給受稽核者。 2. 前項稽核結果報告之內容,應包括稽核之範圍、缺失或待改善事項、第八條第二項所定受稽核者未能為說明、配合措施或提供資料之情形與理由及其他相關事項。 根據此條文,稽核結果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稽核的範圍、發現的缺失或需要改善的事項、未能為說明、配合措施或提供資料的受稽核者的情況和理由,以及其他相關事項。 3. 本部辦理稽核後,應於次年度一月底前彙整第一項稽核結果報告,並提交主管機關備查。 根據此條文,經濟部在完成稽核後應在次年的一月底前彙整稽核結果報告並提交給主管機關備查。 參考資料: 經濟部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 - https://www.moea.gov.tw/MNS/populace/news/News.aspx?kind=6&menu_id=1087&news_id=144534 範例: 根據經濟部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當經濟部對某特定非公務機關進行稽核後,應在稽核作業完成後的兩個月內將稽核結果報告交給該機關。報告內容應包括稽核的範圍、發現的缺失或需要改善的事項、未能為說明、配合措施或提供資料的情況和理由,以及其他相關事項。此外,經濟部還需要在次年的一月底之前彙整稽核結果報告,並提交給主管機關備查。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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