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經濟部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第8條,該條規定了經濟部在進行稽核時的相關程序和措施。根據第1項,經濟部在稽核前可以要求受稽核者提供相關說明、文件或證明供現場查閱,並進行訪談和現場實地稽核。另外,第2項規定了如果受稽核者有正當理由未能提供相關說明、配合措施或資料時,應以書面敘明理由向經濟部提出。根據第3項,經濟部在收到書面後應進行審核,根據情況決定是否停止稽核作業。如果認為有理由停止稽核,則需將審核依據及相關資訊記載於稽核結果報告;如果認為無理由停止稽核,則要求受稽核者按照第1項的規定辦理。已經停止稽核作業的情況下,可以選擇適當的時間再次進行稽核,並在十天前以書面通知受稽核者。根據這些規定,可以確保經濟部在稽核作業中的程序和措施是合理和公正的。 參考資料: 《經濟部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