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經濟部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第7條的規定,針對前條第一項之稽核程序,應在一個月前以書面形式通知受稽核者進行稽核計畫。如果受稽核者因業務因素或其他正當理由無法在指定時間內配合稽核,則可以在收到通知的五日內向經濟部申請變更稽核日期,並需以書面敘明理由。然而,除非有不可抗力的事由,一般只能申請一次變更。 依據經濟部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附表1參考指引,對於資通安全稽核計畫的內容,應包括稽核範圍、稽核目的、稽核方法、稽核時段、稽核對象、稽核人員、配合及提供文件等。此外,經濟部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附表2對於稽核報告的格式及內容也有詳細的規定。 舉例來說,如果經濟部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接收到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第7條所述的通知,然而受稽核者因為突發的業務需求無法在指定時間內配合,則可以在收到通知的五日內提出書面申請變更稽核日期,並且需附上相關的文件或說明。這樣的情況下,經濟部會評估申請理由的正當性,並決定是否接受申請。 參考資料: - 經濟部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 - 經濟部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附表1:資通安全稽核計畫參考指引 - 經濟部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附表2:稽核報告內容與格式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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