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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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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部辦理前條第一項之稽,應於一個月前將稽核計畫以書面通知受稽核者。
  2. 2.受稽核者因業務因素或其他正當理由,未能於本部指定之時間配合稽核者,得於收受前項通知後五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部申請變更稽核日期。
  3. 3.前項申請,除有不可抗力之事由外,以一次為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經濟部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第7條的規定,針對前條第一項之稽核程序,應在一個月前以書面形式通知受稽核者進行稽核計畫。如果受稽核者因業務因素或其他正當理由無法在指定時間內配合稽核,則可以在收到通知的五日內向經濟部申請變更稽核日期,並需以書面敘明理由。然而,除非有不可抗力的事由,一般只能申請一次變更。 依據經濟部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附表1參考指引,對於資通安全稽核計畫的內容,應包括稽核範圍、稽核目的、稽核方法、稽核時段、稽核對象、稽核人員、配合及提供文件等。此外,經濟部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附表2對於稽核報告的格式及內容也有詳細的規定。 舉例來說,如果經濟部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接收到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第7條所述的通知,然而受稽核者因為突發的業務需求無法在指定時間內配合,則可以在收到通知的五日內提出書面申請變更稽核日期,並且需附上相關的文件或說明。這樣的情況下,經濟部會評估申請理由的正當性,並決定是否接受申請。 參考資料: - 經濟部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 - 經濟部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附表1:資通安全稽核計畫參考指引 - 經濟部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附表2:稽核報告內容與格式範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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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經濟部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第 7 條規定:「本部辦理前條第一項之稽核,應於一個月前將稽核計畫以書面通知受稽核者。受稽核者因業務因素或其他正當…」(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經濟部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