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經濟部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第6條的規定,可以得知以下幾個要點: 1. 在每年五月底前,經濟部應選擇關鍵基礎設施提供者作為受稽核對象,並可以選擇其他特定非公務機關進行現場稽核,以評估其資通安全維護計畫的實施情況。 2. 經濟部在稽核前應制定稽核計畫,包括稽核的依據、目的、期間、稽核小組的組成方式、保密義務、稽核方式、基準和項目等相關事項。 3. 在確定稽核的基準和項目時,應綜合考慮國家的資通安全政策、國內外的資通安全趨勢、過去的稽核成果和可用稽核資源等因素。 4. 經濟部在選擇受稽核的特定非公務機關時,應綜合考慮其資通安全責任等級、資通安全事件發生的頻率和程度、資通安全演練的成果、過去接受主管機關或經濟部稽核的頻率和結果,以及其他與資通安全相關的因素。 根據上述條文解讀,經濟部有權選擇進行資通安全稽核的對象,對於選擇的對象,應根據該機關的資通安全責任等級、資通安全事件的發生頻率和程度、資通安全演練的成果以及過去的稽核結果進行綜合考量。在進行稽核前,經濟部應制定詳細的稽核計畫,並根據該計畫進行相應的現場稽核工作。稽核的基準和項目應綜合考慮國家的資通安全政策、資通安全趨勢以及可用稽核資源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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