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經濟部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第5條之規定,關鍵基礎設施提供者應於每年一月底前,依本部指定之方式提出前一年度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而關鍵基礎設施提供者以外之特定非公務機關,若經本部要求提出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則應於收受本部通知後二個月內,依本部指定之方式提出相關資料。具體參考資料需參考經濟部相關文件或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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