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經濟部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第4條的規定: 1. 關鍵基礎設施提供者每年一月底前應提出當年度的資通安全維護計畫。這意味著關鍵基礎設施提供者必須在特定時間前提交該計畫,並根據經濟部的指定方式進行。 2. 除了關鍵基礎設施提供者外,其他特定非公務機關在經經濟部要求後需要提出資通安全維護計畫,並在收到通知後的兩個月內根據經濟部指定的方式提交。這表示該類機關必須配合由經濟部所要求的期限提出計畫。 參考資料:經濟部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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