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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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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部為辦理第六條第一項之稽,應依同條第四項之考量因素及實際稽核需求,就各受稽核者分別組成稽核小組。
  2. 2.前項稽核小組成員至少三人,由具備資通安全政策或該次稽核所需之技術、管理、法律或實務專業知識之公務機關代表或專家學者擔任;其中公務機關代表不得少於全體成員人數之四分之一。
  3. 3.前項公務機關代表或專家學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主動迴避擔任該次稽核之稽核小組成員: 一、本人、其配偶、三親等內親屬、家屬或上開人員財產信託之受託人,與受稽核者或其負責人間有財產上或財產上之利害關係。 二、本人、其配偶、三親等內親屬或家屬,與受稽核者或其負責人間,目前或過去一年內有僱傭承攬、委任、代理或其他類似之關係。 三、本人目前或過去一年內曾任職之機關(構)、事業或單位,曾為受稽核者進行與受稽核項目相關之顧問輔導。 四、其他足認擔任稽核小組成員將影響稽核結果公正性之情形。
  4. 4.本部應以書面與稽核小組成員約定利益衝突之迴避事項及執行稽核之保密義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經濟部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第 9 條規定了以下內容: 1. 經濟部為進行稽核,根據第六條第一項的要求,應考慮相關因素並根據實際需求,為每個被稽核單位組成稽核小組。 2. 稽核小組至少由三個成員組成,成員可以是具備資通安全政策或該次稽核所需技術、管理、法律或實務專業知識的公務機關代表或專家學者。其中公務機關代表不能少於全體成員數量的四分之一。 3. 公務機關代表或專家學者必須自動避免擔任該次稽核的稽核小組成員,若符合以下任一情況: - 本人、配偶、三親等內親屬、家屬或上述人員財產信託之受託人與受稽核者或其負責人之間存在財產或非財產上的利益衝突。 - 本人、配偶、三親等內親屬或家屬與受稽核者或其負責人之間目前或過去一年內有僱傭、承攬、委任、代理或其他類似關係。 - 本人目前或過去一年內曾在與受稽核項目相關的機關、事業或單位擔任過相關的顧問或輔導工作。 - 其他情況已足以認定其擔任稽核小組成員會對稽核結果的公正性產生影響。 4. 經濟部應與稽核小組成員約定有關避免利益衝突的事項以及執行稽核時的保密義務。 根據參考資料,可以舉個與這些規定相關的範例是:在特定非公務機關進行資通安全管理稽核時,稽核小組的成員應該由具備相關專業知識的公務機關代表或專家學者擔任。例如,如果稽核的對象是一個以資訊安全為主的公司,稽核小組的成員可以包括具有資訊安全專業知識的公務機關代表或專家學者。 參考資料: - 經濟部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 - 政府資訊公開法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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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經濟部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第 9 條規定:「本部為辦理第六條第一項之稽核,應依同條第四項之考量因素及實際稽核需求,就各受稽核者分別組成稽核小…」(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經濟部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